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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機關因應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參考辦理事項 7
七  行政程序中之行為-閱覽卷宗及資料
  (1) 各機關視需要研訂受理申請閱覽之內部作業程序。
  (2) 各機關視需要提供影印設備,訂定收費計算方法,收取費用應製給
      收據並辦理入帳手續。
  (3) 研訂閱覽卷宗須知。
  (4) 釐清內部分工事項。
  (5) 機關賽部之簽呈、擬稿及會辦意見不提供閱覽,並注意其他得拒絕
      閱覽之情形 (§ 46Ⅱ)。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