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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法務部暨所屬機關網際網路使用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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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暨所屬機關網際網路使用管理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89 年 05 月 15 日
7
七 使用網際網路應遵循國際禮節,通信時須署明姓名、職稱及工作單位 或電子信箱等足資辦識使用人之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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