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以合夥契約,選任合夥人中一人或數人為清算人者,適用第六百七十四條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