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696 條
以合夥契約,選任合夥人中一人或數人為清算人者,適用第六百七十四條
之規定。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696 條
以合夥契約,選任合夥人中一人或數人為清算人者,適用第六百七十四條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