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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696 條
以合夥契約,選任合夥人中一人或數人為清算人者,適用第六百七十四條 之規定。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696 條
以合夥契約,選任合夥人中一人或數人為清算人者,適用第六百七十四條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