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第五百三十七條至第五百四十六條關於委任之規定,於合夥人之執行合夥 事務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