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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680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之一切權利義務,應依合夥契約或合夥之規定,此屬當然之
事。然合夥事務或合夥,對於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之權利義務,無明文規定時,勢必
無所依據,故本條明定於合夥人之執行合夥事務,準用關於委任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