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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680 條
第五百三十七條至第五百四十六條關於委任之規定,於合夥人之執行合夥
事務準用之。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680 條
第五百三十七條至第五百四十六條關於委任之規定,於合夥人之執行合夥
事務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