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合夥人除有特別訂定外,無於約定出資之外增加出資之義務。因損失而致 資本減少者,合夥人無補充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