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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669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合夥契約若無特別訂定,合夥人無於約定出資外,增加出資之義務。亦無因營業 損失致資本減少而負補充資本之義務,蓋合夥之權利義務,悉依契約而定,不得隨意 變更也。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