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669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合夥契約若無特別訂定,合夥人無於約定出資外,增加出資之義務。亦無因營業
損失致資本減少而負補充資本之義務,蓋合夥之權利義務,悉依契約而定,不得隨意
變更也。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