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承攬運送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得自行運送物品。如自行運送,其權利 義務,與運送人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