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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663 條
承攬運送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得自行運送物品。如自行運送,其權利
義務,與運送人同。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663 條
承攬運送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得自行運送物品;如自行運送,其權利義
務,與運送人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