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第 66 條
前條學生欲至學籍所屬以外之學校繼續就讀者,得於其出校前,請求矯正
學校代向其學籍所屬之學校申請轉學證明書。
學生之轉學相關事宜,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其權責範圍內協助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