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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66 條
前條學生欲至學籍所屬以外之學校繼續就讀者,得於其出校前,請求矯正
學校代向其學籍所屬之學校申請轉學證明書。
學生之轉學相關事宜,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其權責範圍內協助辦理
。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訂定
第 66 條
前條學生欲至學籍所屬以外之學校繼續就讀者,得於其出校前,請求矯正
學校代向其學籍所屬之學校申請轉學證明書。
學生之轉學相關事宜,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其權責範圍內協助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