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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第 66 條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
一、矯正學校學生符合出校條件而須轉學者,例如尚未完成某一教育階段之學生,因
    已獲假釋而須離校時,即得向學校申請轉學證明書,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第二項規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盡力協助辦理學生之轉學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