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六、(傳聞證據排除之適用範圍) 偵查中關於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及其他依法 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除特重急迫性及隱密性,應立即處理且審 查內容不得公開外,其目的僅在判斷有無實施證據保全或強制處 分之必要,因上開審查程序均非認定被告有無犯罪之實體審判程 序,其證明法則僅以釋明為已足,故亦不適用本法第一百五十九 條第一項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檢察官實施上開強制處分前,如 需向法官聲請核票者,對於上開傳聞之例外情形,應予注意並適 時主張。(刑訴法一五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