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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66
六十六、(傳聞證據排除之適用範圍)
        偵查中關於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及其他依法
        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除特重急迫性及隱密性,應立即處理且審
        查內容不得公開外,其目的僅在判斷有無實施證據保全或強制處
        分之必要,因上開審查程序均非認定被告有無犯罪之實體審判程
        序,其證明法則僅以釋明為已足,故亦不適用本法第一百五十九
        條第一項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檢察官實施上開強制處分前,如
        需向法官聲請核票者,對於上開傳聞之例外情形,應予注意並適
        時主張。(刑訴法一五九)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修正
66
六十六   (傳聞證據排除之適用範圍)
        偵查中關於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及其他依法
        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除特重急迫性及隱密性,應立即處理且審
        查內容不得公開外,其目的僅在判斷有無實施證據保全或強制處
        分之必要,因上開審查程序均非認定被告有無犯罪之實體審判程
        序,其證明法則僅以釋明為已足,故亦不適用本法第一百五十九
        條第一項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檢察官實施上開強制處分前,如
        需向法官聲請核票者,對於上開傳聞之例外情形,應予注意並適
        時主張。 (刑訴法一五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