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6.01.01
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之第 4 條定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全國律師聯合會之會員分為下列二種: 一、個人會員:各地方律師公會之一般會員。 二、團體會員:各地方律師公會。 各地方律師公會為全國律師聯合會之當然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