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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 63 條
全國律師聯合會之會員分為下列二種: 一、個人會員:各地方律師公會之一般會員。 二、團體會員:各地方律師公會。 各地方律師公會為全國律師聯合會之當然會員。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修正
第 63 條
全國律師聯合會之會員分為下列二種: 一、個人會員:各地方律師公會之一般會員。 二、團體會員:各地方律師公會。 各地方律師公會為全國律師聯合會之當然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