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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61
六十一、(證人傳票待證事由欄之記載)
        證人傳票中待證之事由一欄,僅表明與何人有關案件作證即可,
        不須明白告知到場作證之事實,以免發生串證而失發見真實之旨
        。(刑訴法一七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