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
6
六、檢察官於辦理第二點所列案件時,宜審酌被告所涉之犯罪情節、危害
    程度、被告之人格特質、行為模式、被告與犯罪被害人、被害人或其
    家屬間之關係或相處情形、犯罪被害人、被害人或其家屬之意見、防
    止危害發生或擴大及提供保護之必要性等一切因素,本於人權保障及
    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於必要時,向法院聲請或依職權命被告應遵守
    第四點所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