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檢察官於辦理第二點所列案件時,宜審酌被告所涉之犯罪情節、危害 程度、被告之人格特質、行為模式、被告與犯罪被害人、被害人或其 家屬間之關係或相處情形、犯罪被害人、被害人或其家屬之意見、防 止危害發生或擴大及提供保護之必要性等一切因素,本於人權保障及 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於必要時,向法院聲請或依職權命被告應遵守 第四點所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