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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偵查中轉介修復式司法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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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修復程序之進行,應注意被害人之人身安全。未成年之被害人應由法
    定代理人、監護人或其他適當之人陪同參與修復程序。但法定代理人
    或監護人為被告或犯罪行為人時,不在此限。
    修復程序之進行,應提供和善、安全、平等及不受干擾之對話環境及
    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