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受理申訴事件之處理流程: (一)以書面提出者,應速送交「申訴審議小組」(下稱審議小組)。 (二)獲悉言詞申訴後,應速登載於「申訴事件登記簿」並由教輔人員協 助填載「申訴書」(空白格式詳如附件一) (三)本校應先行審查申訴程序要件,程序如不合要件而能補正者,應令 其五日內補正,認為不能補正者,應準用監獄行刑法第一百零七條 第三款由本校作出不受理決定,並對申訴學生(少年受刑人)為輔 導或協助解決問題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