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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明陽中學學生(少年受刑人)申訴事件處理應行注意事項(110.01.21 訂定)
公發布日:民國 110 年 0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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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理申訴事件之處理流程:
(一)以書面提出者,應速送交「申訴審議小組」(下稱審議小組)。
(二)獲悉言詞申訴後,應速登載於「申訴事件登記簿」並由教輔人員協
      助填載「申訴書」(空白格式詳如附件一)
(三)本校應先行審查申訴程序要件,程序如不合要件而能補正者,應令
      其五日內補正,認為不能補正者,應準用監獄行刑法第一百零七條
      第三款由本校作出不受理決定,並對申訴學生(少年受刑人)為輔
      導或協助解決問題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