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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明陽中學學生(少年受刑人)申訴事件處理應行注意事項(110.01.21 訂定) 6
民國 110 年 01 月 21 日
本校學生(少年受刑人)提出申訴時有關處理流程規定,包括:
(一)申訴審議小組之簡稱。
(二)規定言詞申訴時之處理方式,及教輔人員協助填寫申訴書。
(三)規定本校應先程序審查及不合要件之補正期限,如不能補正時之而不受理時亦
      應由本校作出決定,並協助解決學生的訴求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