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學生(少年受刑人)提出申訴時有關處理流程規定,包括: (一)申訴審議小組之簡稱。 (二)規定言詞申訴時之處理方式,及教輔人員協助填寫申訴書。 (三)規定本校應先程序審查及不合要件之補正期限,如不能補正時之而不受理時亦 應由本校作出決定,並協助解決學生的訴求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