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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檢察機關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應行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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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4 日
6
六、檢察機關受理聲請後,應建立被害人資訊,並將核准與否之結果通知 聲請人;聲請經核准後,由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發送帳號通 知訊息,於聲請人變更密碼後,再發送案件資訊通知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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