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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應行注意事項 6
民國 109 年 02 月 10 日
受理之檢察機關於受理聲請後,應先建立被害人資訊,並審酌是否符合本注意事項規
定之適用案件範圍、聲請人是否有權提出聲請,並將核准與否之結果通知聲請人;聲
請經核准後,為確認聲請人所留之電子郵件信箱得有效接收案件資訊,則由被害人刑
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發送帳號通知訊息,於聲請人變更密碼後,再續行發送案件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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