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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辦理收容人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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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辦理收容人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0 日
6
六、寄入飲食物品,若夾帶(藏)或摻雜違禁品,被查獲一律退回。無法 退回時,則登入簿冊經所務委員會審議得予以銷毀。如有涉及不法刑 責者,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偵辦。
司法解釋
0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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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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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