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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辦理收容人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6
民國 107 年 07 月 12 日
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
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刪除本要點相關規定之「法院」等文字,俾符合審
檢分隸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