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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辦理收容人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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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寄入飲食物品,若夾帶(藏)或摻雜違禁品,被查獲一律退回。無法
    退回時,則登入簿冊經所務委員會審議得予以銷毀。如有涉及不法刑
    責者,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