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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辦理收容人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6
六、寄入飲食物品,若夾帶(藏)或摻雜違禁品,被查獲一律退回。無法
    退回時,則登入簿冊經所務委員會審議得予以銷毀。如有涉及不法刑
    責者,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偵辦。
民國 107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6
六、寄入飲食物品,若夾帶(藏)或摻雜違禁品,被查獲一律退回。無法
    退回時,則登入簿冊經所務委員會審議得予以銷毀。如有涉及不法刑
    責者,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偵辦。
民國 104 年 09 月 18 日訂定
6
六、寄入飲食物品,若夾帶(藏)或摻雜違禁品,被查獲一律退回。無法
    退回時,則登入簿冊經所務委員會審議得予以銷毀。如有涉及不法刑
    責者,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