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收容人從事作業除符合前揭第二、三項之規定頒給作業獎狀外,另如 對本機關確有特殊、具體、辛勞等實質貢獻者,亦得隨時簽報,並提 請累進處遇會議審議,審議通過後再提請監務委員會議決議後,由作 業科頒給作業獎狀,以資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