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鼓勵收容人學習謀生技能,養成勤勞習慣,爭取團隊榮譽,依據監 獄行刑法第 74 條第 4 款、第 5 款、第 6 款與第 75 條第 1 項第 3 款以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等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收容人作業優良,且有下列具體事蹟: (一)作業技術優良,協助作業導師為作業指導輔助,或對作業技術有特 殊設計而有相當貢獻者。 (二)對作業機械或設備之修護有相當貢獻因而節省公帑者。 (三)對產品之開發、創造有新發明或改進意見,經提出並經認定有採用 價值者。 (四)對作業事項之經營或管理有具體意見之建議,經採用並獲得具體成 效者。 (五)其他作業表現優異,並有具體事證,足資表率者。
三、受獎勵之收容人必須於該單位實際參加作業達 6 個月以上、1 年內 無違規紀錄,且於本監最近作業成績連續 1 年保持 4 分者。
四、各類作業單位提報作業獎狀頒給之人數,以每年年終結算日之開封人 數表為基準,並依下列分類及規定為之: (一)第一類:從事委託加工作業之單位。 (二)第二類:視同作業之單位。 (三)第三類:從事自營作業之單位。 (四)各類作業單位提報作業獎狀之人數額度(如附件一)。
五、各類作業單位每年一次,由單位主管及作業導師共同遴選符合前揭第 二、三項獎勵規定之人選,填具「收容人績優獎賞簽報表」(如附件 二),經所屬教區管教小組初審,初審合格後簽報提請累進處遇會議 審議,審議通過後再提請監務委員會議決議後,由作業科頒給作業獎 狀。
六、收容人從事作業除符合前揭第二、三項之規定頒給作業獎狀外,另如 對本機關確有特殊、具體、辛勞等實質貢獻者,亦得隨時簽報,並提 請累進處遇會議審議,審議通過後再提請監務委員會議決議後,由作 業科頒給作業獎狀,以資鼓勵。
七、本要點經監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