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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收容人作業獎狀頒給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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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鼓勵收容人學習謀生技能,養成勤勞習慣,爭取團隊榮譽,依據監
    獄行刑法第 74 條第 4  款、第 5  款、第 6  款與第 75 條第 1
    項第 3  款以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等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收容人作業優良,且有下列具體事蹟:
(一)作業技術優良,協助作業導師為作業指導輔助,或對作業技術有特
      殊設計而有相當貢獻者。
(二)對作業機械或設備之修護有相當貢獻因而節省公帑者。
(三)對產品之開發、創造有新發明或改進意見,經提出並經認定有採用
      價值者。
(四)對作業事項之經營或管理有具體意見之建議,經採用並獲得具體成
      效者。
(五)其他作業表現優異,並有具體事證,足資表率者。
三、受獎勵之收容人必須於該單位實際參加作業達 6  個月以上、1 年內
    無違規紀錄,且於本監最近作業成績連續 1  年保持 4  分者。
四、各類作業單位提報作業獎狀頒給之人數,以每年年終結算日之開封人
    數表為基準,並依下列分類及規定為之:
(一)第一類:從事委託加工作業之單位。
(二)第二類:視同作業之單位。
(三)第三類:從事自營作業之單位。
(四)各類作業單位提報作業獎狀之人數額度(如附件一)。
五、各類作業單位每年一次,由單位主管及作業導師共同遴選符合前揭第
    二、三項獎勵規定之人選,填具「收容人績優獎賞簽報表」(如附件
    二),經所屬教區管教小組初審,初審合格後簽報提請累進處遇會議
    審議,審議通過後再提請監務委員會議決議後,由作業科頒給作業獎
    狀。
六、收容人從事作業除符合前揭第二、三項之規定頒給作業獎狀外,另如
    對本機關確有特殊、具體、辛勞等實質貢獻者,亦得隨時簽報,並提
    請累進處遇會議審議,審議通過後再提請監務委員會議決議後,由作
    業科頒給作業獎狀,以資鼓勵。
七、本要點經監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