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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收容人作業獎狀頒給要點 6
六、收容人從事作業除符合前揭第二、三項之規定頒給作業獎狀外,另如
    對本機關確有特殊、具體、辛勞等實質貢獻者,亦得隨時簽報,並提
    請累進處遇會議審議,審議通過後再提請監務委員會議決議後,由作
    業科頒給作業獎狀,以資鼓勵。
民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訂定
6
六、收容人從事作業除符合前揭第二、三項之規定頒給作業獎狀外,另如
    對本機關確有特殊、具體、辛勞等實質貢獻者,亦得隨時簽報,並提
    請累進處遇會議審議,審議通過後再提請監務委員會議決議後,由作
    業科頒給作業獎狀,以資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