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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辦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第 6 條
檢察官於收受前二條矯正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具之相關資
料後,認加害人有再犯之風險而有施以強制治療之必要時,應儘速向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強制治療。
檢察官於收受前項法院強制治療之裁定後,應即檢具該裁定通知該管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及第四條之矯正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