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扣押物為貴重物品而其價格不易確定者,檢察官於拍賣前,應命鑑定 人鑑定之。 鑑定費用由所屬檢察機關先行墊付,於拍定後由拍定人支付,歸墊所 屬檢察機關。但無人買受時,由所屬檢察機關支應。 其他執行費用,由拍賣所得扣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