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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偵查中扣押物變價應行注意事項 6
六、扣押物為貴重物品而其價格不易確定者,檢察官於拍賣前,應命鑑定
    人鑑定之。
    鑑定費用由所屬檢察機關先行墊付,於拍定後由拍定人支付,歸墊所
    屬檢察機關。但無人買受時,由所屬檢察機關支應。
    其他執行費用,由拍賣所得扣減之。
民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訂定
6
六、扣押物為貴重物品而其價格不易確定者,檢察官於拍賣前,應命鑑定
    人鑑定之。
    鑑定費用由所屬檢察機關先行墊付,於拍定後由拍定人支付,歸墊所
    屬檢察機關。但無人買受時,由所屬檢察機關支應。
    其他執行費用,由拍賣所得扣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