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寄(送)入物品處理原則
(一)受刑人部分:符合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第 2 款(羈押法
施行細則第 85 條第 2 款)所列舉之品項及數量之必需物品,得
於辦妥接見登記後,逕由接見窗口送入;若家屬無法親送,亦可由
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以寄送包裹方式寄入。
(二)受戒治人部分: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及「受戒治人必需物品及
飲食送入管理辦法」規定,送入必需物品,應由受戒治人填載申請
(報告)單,並經長官核准後,於辦理接見時送入,或以寄送包裹
方式寄入。
(三)受觀察勒戒人部分: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 11 條規定,送入
必需物品之種類及數量,得加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