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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收容人接見與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6
六、寄(送)入物品處理原則
(一)受刑人部分:符合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第 2  款(羈押法
      施行細則第 85 條第 2  款)所列舉之品項及數量之必需物品,得
      於辦妥接見登記後,逕由接見窗口送入;若家屬無法親送,亦可由
      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以寄送包裹方式寄入。
(二)受戒治人部分: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及「受戒治人必需物品及
      飲食送入管理辦法」規定,送入必需物品,應由受戒治人填載申請
      (報告)單,並經長官核准後,於辦理接見時送入,或以寄送包裹
      方式寄入。
(三)受觀察勒戒人部分: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 11 條規定,送入
      必需物品之種類及數量,得加限制。
民國 101 年 06 月 0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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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寄(送)入物品處理原則
(一)受刑人部分:符合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第 2  款(羈押法
      施行細則第 85 條第 2  款)所列舉之品項及數量之必需物品,得
      於辦妥接見登記後,逕由接見窗口送入;若家屬無法親送,亦可由
      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以寄送包裹方式寄入。
(二)受戒治人部分: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及「受戒治人必需物品及
      飲食送入管理辦法」規定,送入必須物品,應由受戒治人填載申請
      (報告)單,並經長官核准後,於辦理接見時送入,或以寄送包裹
      方式寄入。
(三)受觀察勒戒人部分: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 11 條規定,送入
      必需物品之種類及數量,得加限制。
民國 100 年 10 月 05 日修正
6
六、寄(送)入物品處理原則
(一)受刑人部分:符合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第 2  款(羈押法
      施行細則第 85 條第 2  款)所列舉之品項及數量之必需物品,得
      於辦妥接見登記後,逕由接見窗口送入;若家屬無法親送,亦可由
      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以寄送包裹方式寄入。
(二)受戒治人之送入飲食物品事宜仍應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及「受
      戒治人必需物品及飲食送入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三)受觀察勒戒人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 11 條之規定,送入必需
      物品之種類及數量,得加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