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受戒治人及受觀察勒戒人處分執行完畢出所時,由總務科承辦人員發 給繳納戒治或勒戒費用通知單執行扣款,並根據扣款開立統一收據辦 理繳交事宜,如無法當場繳清者,應於指定期限(45 日)內繳納。 屆期未繳清者,於一週內製作催繳通知書通知其本人,限於一月內完 成繳納手續,如仍未繳清,即於一週內移送管轄行政執行處依法強制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