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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戒治及觀察勒戒費用收取作業規定 6
六、受戒治人及受觀察勒戒人處分執行完畢出所時,由總務科承辦人員發
    給繳納戒治或勒戒費用通知單執行扣款,並根據扣款開立統一收據辦
    理繳交事宜,如無法當場繳清者,應於指定期限(45  日)內繳納。
    屆期未繳清者,於一週內製作催繳通知書通知其本人,限於一月內完
    成繳納手續,如仍未繳清,即於一週內移送管轄行政執行處依法強制
    執行。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