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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辦理外國駐華代表處暨國際機構、宗教團體申請外籍收容人公務探訪、關懷活動實施原則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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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辦理外國駐華代表處暨國際機構、宗教團體申請外籍收容人公務探訪、關懷活動實施原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5 日
6
六、查驗身分:蒞監人員須攜帶相關證件資料(如身分證、護照、外僑居 留證)以供查驗身分,若人員未列於名冊資料內或未攜帶可資證明身 分文件者,不得進入本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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