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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辦理外國駐華代表處暨國際機構、宗教團體申請外籍收容人公務探訪、關懷活動實施原則 6
六、查驗身分:蒞監人員須攜帶相關證件資料(如身分證、護照、外僑居
    留證)以供查驗身分,若人員未列於名冊資料內或未攜帶可資證明身
    分文件者,不得進入本監。
民國 100 年 05 月 1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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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查驗身分:蒞監人員須攜帶相關證件資料(如身分證、護照、外僑居
    留證)以供查驗身分,若人員未列於名冊資料內或未攜帶可資證明身
    分文件者,不得進入本監。
民國 98 年 11 月 1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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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查驗身分:蒞監人員須攜帶相關證件資料(如身分證、護照、外僑居
    留證)以供查驗身分,若人員未列於名冊資料內或未攜帶可資證明身
    分文件者,不得進入本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