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依規定借用職務宿舍,應辦理借用手續,簽訂借用契約(如附件三) 並辦妥公證手續,作成公證書後始得遷入,所需公證費用,由借用人 負擔。 因機關管理需要,須調配同仁已借住之宿舍,得由總務科簽核後調配 ,借住人不得拒絕。而重新訂定契約所生之公證費用,由機關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