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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暨少年觀護所職務宿舍借用要點 6
六、依規定借用職務宿舍,應辦理借用手續,簽訂借用契約(如附件三)
    並辦妥公證手續,作成公證書後始得遷入,所需公證費用,由借用人
    負擔。
    因機關管理需要,須調配同仁已借住之宿舍,得由總務科簽核後調配
    ,借住人不得拒絕。而重新訂定契約所生之公證費用,由機關負擔。
民國 100 年 02 月 18 日訂定
6
六、依規定借用職務宿舍,應辦理借用手續,簽訂借用契約(如附件三)
    並辦妥公證手續,作成公證書後始得遷入,所需公證費用,由借用人
    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