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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暨少年觀護所職務宿舍借用要點 6
民國 111 年 09 月 05 日
新增第二項因應機關需要得調整已分配宿舍之規定並由機關負擔重訂契約所生之公證
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