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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檔案應用申請作業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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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檔案應用申請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4 日
6
六、檔案應用之申請,應分會業務單位審核,業務單位應於 5 個工作日 內審畢,其有第三點所定情事者,應於審核表敘明理由通知本分署秘 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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