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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檔案應用申請作業要點 6
六、檔案應用之申請,應分會業務單位審核,業務單位應於 5  個工作日
    內審畢,其有第三點所定情事者,應於審核表敘明理由通知本分署秘
    書室。
民國 99 年 03 月 18 日訂定
6
六、檔案應用之申請,應分會業務單位審核,業務單位應於 5  個工作日
    內審畢,其有第三點所定情事者,應於審核表敘明理由通知本分署秘
    書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