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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建置特約通譯名冊及日費旅費報酬支給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7 日
6
六、完成講習者,檢察署發給特約通譯聘書,為期二年。
    檢察署於特約通譯之聘任期間內,得視需要,辦理講習。
    特約通譯聘期屆滿前三個月,檢察署對有意繼續受聘之特約通譯,得
    辦理續聘前講習。完成講習者,續發給第一項規定效期之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