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建置特約通譯名冊及日費旅費報酬支給要點 6
民國 98 年 04 月 13 日
一、完成講習者,自應由檢察署發給聘書,以資慎重,且其聘期宜有一定期間較妥,
    爰為第一項規定。又依此項程序聘任之特約通譯如為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地區居
    民或外國人,其在我國居留或長期居留,仍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
    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及入出國及移民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辦理,不得以檢察署所
    核發之本項聘書作為其在我國延長居留或逾期居留之理由,附予敘明。
二、為維持與增進特約通譯於聘任期間內在各級檢察機關為傳譯時之品質,確保其工
    作內容符合檢察官辦理檢察案件之需求,爰於第二項授權由檢察署於其聘任期間
    內,得視需要辦理講習。
三、特約通譯聘期屆滿後之續聘程序與儀式,宜有明文,以供遵循,爰為第三項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