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經司法警察人員判斷為人口販運案件者,於該案件移送(報告)檢察 機關時,應於移送(報告)書上載明「人口販運案件」,並檢附人口 販運被害人鑑別參考指標。人口販運被害人如因被販運另涉刑事案件 ,亦應於移送書上記載其為人口販運被害人。司法警察人員於案件調 查期間,應注意人口販運被害人之人身安全,必要時應將被害人與其 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隔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