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經預告助理人員終止契約: (一)機關裁撤時。 (二)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 1 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助理人員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 (五)助理人員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本所依前項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預告期間及資遣費均依勞動基準法 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之相關規定辦理。